探親申請
- 入出國及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許可來臺就讀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每年可以申請來臺探親3次,每次在台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不得申請延長;如果同學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家屬申請來臺探病不得申請次數之限制
- 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陸生家屬若希望申請來臺探親,需準備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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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申請書應雙面列印,貼妥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務必用正體字填寫(須親筆簽名),及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建議不要戴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額頭、足資辨識面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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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份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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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驗證之親屬關係證公證書:(1) 請先於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2) 自行郵寄海基會申請驗證,或委請臺親友、委請學校代為向海基會驗證。委託親友或學校向海基會驗證,需附海基會要求之委託書。(3) 來台第一年陪同新生來臺註冊之家長,由於申請時程緊迫,不及完成公驗證程序,入出國及移民署特別提供權宜措施,得由學校出具已送海基會驗證之繳費收據,以及補件切結書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先予受理,並收繳所需文件及親屬關係公證書影本;惟學校應於事後補交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以備法律程序(101.7.30移署出陸菁字第1010121623號函)。(4) 親屬關係公證書驗畢後公驗證正本退還申請人,未來就學期間可以重複使用,無需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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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本人之入出境許可證影本。(1) 正本驗畢歸還。(2) 陪同新生來臺註冊之家長,由於同學本人之入出境許可證亦尚未辦理完畢,又為確認同學身分未被冒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權宜措施,由學校代為送件時,可先出具同學入學相關證明文件,暫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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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可由學校,或學校指定人員擔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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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旅行社或學校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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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所需文件:例如,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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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