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課程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15 條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
  • 陸生如從事專兼職工作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依法應強制出境;雇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目前僅有大陸配偶依第17-1條得在臺工作,其他大陸地區人士在臺均不得從事工作。
  •  103 年 1 月 22 日發布令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9 條 ( 現行第 15 條 ) 禁止陸生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不包含下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1.課程學習:

(1) 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 前目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 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臺灣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

(4)符合前三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2.服務學習:指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  陸生之課程實習活動如屬必修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要求,則應與國內學生一致前往校內外單位實習。學校於安排相關課程實習活動前應先行告知該實習單位,若實習單位另有相關限制規定者,從其規定,並由學校另行安排其他具替代性之適當實習場所。
  • 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或校外實習時,應提醒陸生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入出境許可證);遇衝突或緊急危難時,應立即與學校聯繫,以提供協助。
  • 各校不得刻意藉由開設實習課程讓陸生行打工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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