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公告事項第3點勘誤表】

「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公告事項第 3 點勘誤表:
 

更正後文字 原列文字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調酒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符合本標準第36條規定,並取得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餐廳或酒吧營業登記之相關證明。
(二) 符合本標準第37條規定。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調酒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符合本標準第36條規定,並取得經營飯店、餐廳或酒吧營業登記之相關證明。
(二) 符合本標準第3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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