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公告事項第3點勘誤表】
「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公告事項第 3 點勘誤表:
| 更正後文字 | 原列文字 |
|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調酒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符合本標準第36條規定,並取得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餐廳或酒吧營業登記之相關證明。 (二) 符合本標準第37條規定。 |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調酒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符合本標準第36條規定,並取得經營飯店、餐廳或酒吧營業登記之相關證明。 (二) 符合本標準第37條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