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 是否可於校外兼課?或於任教學校開設收費課程,如:進修推廣班、證書班、密集語言班?
本校未明令禁止依本校優華語計畫錄取之華語講師於校外兼課。惟華語講師須於不影響本校與合作學校校方間之合作、本校華語講師之本務(教學、舉辦臺灣文化活動、促進高等教育交流、業務報告、返國述職...等,華語講師與本中心合約中載明之事項)之情況下,並預先報告本中心,始得於未授課期間於校外進行華語文教育推廣等課程。於任教學校開設進修推廣班、證書班、密集語言班...等收費課程,依照本中心與合作學校校方之合作協議、規定辦理。本中心華語講師於合作學校額外兼課之所得產生的合作學校所在國家稅負相關問題,須由華語講師自行處理。
註:臺灣方提供之「生活補助金」於臺灣與合作學校所在國家皆不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