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轉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5條第2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其依第5條第4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

另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為雇主具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等文件、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公立國民中學或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屬半導體製造業之廠商等資格條件之一者,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勞動部來文暨附件全份,請參考運用。

勞動部公文1

勞動部公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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