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國立清華大學補助學生赴美國華盛頓大學攻讀台灣研究碩士班申請公告

2026國立清華大學補助學生赴美國華盛頓大學攻讀台灣研究碩士班申請公告

為執行「國立清華大學 Luchen Foundation(鹿江基金會)偕同推動永續發展目標(SDGs)合約」,鼓勵本校學生赴海外修讀台灣研究相關學位,本校特辦理補助學生前往美國華盛頓大學攻讀台灣研究碩士班(Master Program of Taiwan Studies),補助學雜費,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在籍學生。
(二)已獲得美國華盛頓大學台灣研究碩士班正式入學許可。
(三)於取得美國華盛頓大學碩士學位時,仍須具備本校在籍學生身分。應於雙重學籍事實發生的當學期上課開始日前,向所屬系、學位學程提出雙重學籍申請,經系所、導師/指導教授、系主任/所長同意核章後送註冊組完成申請及核定雙重學籍。


二、補助內容與金額

(一)補助以一年為限,用以支應就讀期間之學雜費。
(二)補助金額約為新臺幣800,000元,實際核給金額以核定結果為準。
(三)補助費用之支領,須檢附學雜費繳費證明。
(四)獲補助者於補助期間,不限制同時支領其他來源之經費補助


三、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於2026年4月17日(五)  16:00以前,將下列紙本文件繳交至全球處全球學術合作組(行政大樓R110室/ gac@my.nthu.edu.tw):

  1. 申請表
  2. 美國華盛頓大學台灣研究碩士班入學許可文件
  3. 大學歷年成績單
  4. 經同意且核章完成之雙重學籍申請書影本

四、審查方式與結果公告

(一)全球事務處將依申請人所繳交之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並向美國華盛頓大學查證相關資格文件。
(二)核定結果將公告於全球事務處網頁。
(三)獲補助者應於公告日起 一個月內 與全球事務處完成切結書簽署,逾期視同放棄。


五、返國服務義務

獲補助者應於取得碩士學位後一年內,於本校相關系所公開進行研究成果報告。


六、補助核定後應辦事項

獲補助者申領補助費用時,須檢附以下文件,經所屬教學單位轉送全球處辦理:

  1. 領款收據(依本校規定)
  2. 美國華盛頓大學台灣研究碩士班學雜費繳費證明
  3. 美國華盛頓大學在學證明

七、計畫變更與補助返還規定

(一)如需變更就讀科系,須提出正當理由,並經全球事務處審查通過,否則須返還全額補助。
(二)未能於修業期限內取得學位者,須提出說明並經審查通過,未通過者須返還全額補助。
(三)如有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其他細則所列情形者,須返還已領取之補助費用。


八、其他注意事項

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國立清華大學補助學生赴美國華盛頓大學攻讀台灣研究碩士班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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