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一) 學校獎學金經費來源:
- 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不得編列預算,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陸生獎助學金。
- 教育部鼓勵各校學校提撥自籌經費(校友捐款、企業贊助等)編列獎助學金,或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吸引優秀陸生來臺就學。
- 國立大學之自籌經費,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規定,包括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二) 學校獎學金發放原則:
- 各校應重新檢視獎助學金申請辦法,明確界定申請對象為一般生、陸生、僑生、港澳生或外籍生。
- 陸生相關獎學金應以獎優為主(而非扶弱);同時,應顧及學生與社會觀感,對於有相同表現之臺灣學生,亦應有同樣獎勵措施。
(三) 校外獎學金:學校可提供校外獎學金資訊,並依據申請規定,協助陸生申請。
(四) 其他非屬獎學金項目:
- 學生急難救助金:依101.11.16臺高(一)字第1000207090號函說明,有關人道協助及緊急救難之學生急難救助金非屬「獎助學金」範圍,故國立大學之「學生急難救助金」若以中央政府補助寬編列,陸生仍得以支用。若學校仍有疑慮,亦可以自籌經費支應相關費用。
- 競賽獎金:
- 競賽獎金不屬獎學金,活動預算來源若屬中央相關經費,陸生仍可領取。
-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陸生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若於一課稅年度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
- 陸生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若於一課稅年度在國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則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