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由變更
依入出國及移民署「一人一證一事由」之原則,大陸地區人民應選擇一種身分在臺居留(如配偶來臺依親)或停留(如學生來臺就學),而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和入學管道。因此,陸生在臺就學期間,若須改以大陸配偶身分重新申請來臺者,因來臺事由不同,不得依循陸生申請來臺就學程序辦理,且在臺「就學停留」期間,不得計入「依親居留」期間計算。說明如下:
- 若陸生選擇於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且不擬變更來臺事由,則在臺學籍不受影響。陸生可以選擇以「就學停留」身分完成學業,畢業後再以大陸配偶方式申請來臺,就不須作來臺事由變更。
- 若陸生選擇以結婚及來臺「定居」為優先考量,請依入出國及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於大陸完成結婚手續,由臺灣配偶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
- 移民署面談通過後,加發總計6個月之「團聚」停留證。
- 「團聚」期間在臺辦妥結婚登記並申請「依親居留」。
- 「依親居留」累計4年(每年在臺須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
- 「長期居留」累計2年(每年在臺須逾183日)可申請「定居」。
- 改以大陸配偶身分在臺「依親居留」後,可比照臺灣地區人民入學方式,改參加臺灣現行各種入學考試,繼續升學;在臺已修習之學分,可依就讀學校規定抵免。
- 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致退學而喪失學生身分者,應依變更後許可目的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不受離境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