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由變更

  

    依入出國及移民署「一人一證一事由」之原則,大陸地區人民應選擇一種身分在臺居留(如配偶來臺依親)或停留(如學生來臺就學),而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和入學管道。因此,陸生在臺就學期間,若須改以大陸配偶身分重新申請來臺者,因來臺事由不同,不得依循陸生申請來臺就學程序辦理,且在臺「就學停留」期間,不得計入「依親居留」期間計算。說明如下:

  •  若陸生選擇於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且不擬變更來臺事由,則在臺學籍不受影響。陸生可以選擇以「就學停留」身分完成學業,畢業後再以大陸配偶方式申請來臺,就不須作來臺事由變更。
  • 若陸生選擇以結婚及來臺「定居」為優先考量,請依入出國及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 於大陸完成結婚手續,由臺灣配偶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
  2. 移民署面談通過後,加發總計6個月之「團聚」停留證。
  3. 「團聚」期間在臺辦妥結婚登記並申請「依親居留」。
  4. 「依親居留」累計4(每年在臺須逾183)可申請「長期居留」。
  5. 「長期居留」累計2(每年在臺須逾183)可申請「定居」。
  • 改以大陸配偶身分在臺「依親居留」後,可比照臺灣地區人民入學方式,改參加臺灣現行各種入學考試,繼續升學;在臺已修習之學分,可依就讀學校規定抵免。
  • 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致退學而喪失學生身分者,應依變更後許可目的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不受離境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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