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系、升學、休退學、開除學籍
轉系
- 陸生入學至申請轉系期間,各學年度曾經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院系所學位學程。例如100學年度入學之陸生,於101學年度申請轉系時,得申請100及101學年度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所。
- 陸生申請校內轉系,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的學制班次。例如升讀大三學生,不得申請轉入大二。
- 就讀離島校區系所之陸生,不得申請轉至本島校區之系所。
- 就讀碩博士班之陸生得否轉系所,依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在臺升學
- 由於目前陸生在臺升學仍採聯合招生方式辦理,陸生畢業後之欲升學,均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循陸生聯招會管道,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例如,取得學士學位,得升讀碩士班,但不得再次申請同一階段就讀。
- 唯一的例外是,為爭取優秀陸生,符合條件的陸生可比照一般學生,依據「學生逕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申請逕讀博士班:
- 陸生依據學生逕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修讀學士應屆畢業生及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得提出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惟學校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含陸生),不得超過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40%為限。
- 升讀範圍,以陸生入學至申請升讀期間,各學年度曾經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就讀博士班之系所為限。例如100學年度入學就讀碩士班之陸生,於101學年度申請逕修讀博士時,得申請100、101學年度經核定得招收陸生就讀博士班之系所。
休、退學
- 學校應於陸生休、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份等事實發生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陸生聯招會之學籍通報機制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收繳陸生入出境許可證,再視該生應離境時間長短,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單次出境證(換證時間約計4個工作小時)。
- 學校應於陸生辦理休、退學時,以書面通知10日內離境,並備齊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代申請單次出境證:
- 填寫入出境申請書
- 休(退)學證明。
- 費用:原逐次加簽證上無加簽章,需繳納新臺幣300元;原逐次加簽證上有加簽章,毋須繳費。
- 退學處分確認後,須於生效之翌日起10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之考量。
- 陸生提出退學處分申訴,有2種情形:
- 學生提出申訴時,退學處分尚未生效,學校亦尚未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此種情形下,學校應待申訴案處理完畢,確認退學生效後,再行通報;申訴期間不適用上述離境規定。
- 學生提出申訴時,退學處分已經生效,學校亦已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此種情形下,因學生提出申訴案後,退學處分於再度確認前,形同暫不生效,
- 故應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本案暫不生效,並於備註欄中敘明案情,待申訴案處理完畢,確認退學生效後,再行通報;申訴期間不適用上述離境規定。
開除學籍
- 學校註冊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資料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註冊前即察覺者,撤銷其入學許可。
- 註冊入學後始察覺者,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以書面通知10日內離境(以掛號抵達時間起算),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陸生聯招會之學籍通報機制,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收回其出入境許可證,再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由學校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單次出境證。
- 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