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及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

11511日起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及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如下:

()12條: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18條第4項: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1項及前項之在我國居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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