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5年第一梯次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申請,校內受理至115年2月6日(五)止,送件流程為:計畫主持人→系/所→院→全球處,各學院系截止日請逕洽所屬。
二、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以臺教文(三)字第1142502292A號令修正「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並自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相關公告請點連結。
三、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為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大學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課程"、"訓練"、"研究"、"語言學習"皆不符合規定。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為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 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兩計畫選送生於國外停留時間以不少於28天為原則(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四、本次計畫執行時間為115年7月至116年10月底(最晚須於116年10月31日前出國);執行單位(院系所)須支付教育部核定補助款至少20%之配合款(例如教育部核定補助10萬元,執行單位配合款應為2萬元),且配合款不得使用政府機構經費。
五、計畫建議具有亮點及特殊性,並請各計畫主持人確認提案計畫可實際執行,另選送生人數及機構也務必確認適當,避免於教育部核定經費後異動,影響本校行政績效評比及貴教學單位下一年度校內評分優先順序。(倘於教育部核定後,欲變更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人數,不得低於教育部最低選送人數要求)
六、計畫主持人須為本校專任教師,選送生須提出外語能力相關證明。各計畫主持人須於選送生出國前一個月至指定網站登入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並於選送生返國後2周內完成心得報告、問卷調查及與本處辦理結案等事宜。
各類法規、表格、注意事項可至雲端下載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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