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過期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如下進行罰款並且換證出境後, 再由學校重新辦理單次入台證,方可再入境 一、 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仟元。 二、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仟元。 三、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仟元。 四、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仟元。 五、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 六、 未滿18歲者減半。 七、 未滿14歲者免罰。